推动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数据连通 事前监管最为关键(2)

发布时间:2019-12-23 23:16 | 来源: 网络整理 | 作者: 采集侠 |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级政府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责任,各级政府组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同时明确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以及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时的义务。

  监管方式上,采用多种检查方式,规定信息报告制度,构建智能监控体系,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等。

  “建议确立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其中,事前防范是最关键的环节。”邓勇告诉记者,不论在事中、事后对违法者处以多么严厉处罚,都无法改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秩序被破坏的事实,也无法从源头上减少甚至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同时追究违法违规行为会耗费大量社会资源。

  为此,邓勇建议,通过事前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参与各方合理合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认识,能够从源头上有效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医疗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王岳也认为,惩罚并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的目的,要从体制机制上杜绝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对第三方监管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医药服务行为进行调查,对经办机构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支付医疗保障待遇、签订服务协议等管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进行审计或协助调查。

  为何要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邓勇指出,引入第三方机构,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中的专业性评估事项交予拥有相应专业知识第三方机构处理,可以增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有效减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政府和社会联动的监管体系。

  邓勇解释说,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管过程中往往涉及到相关医药服务行为认定以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能缺乏相应专业人才,无法进行准确评价,同时处理起来也比较耗费时间,而这些问题又不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经常性业务,没有必要引进相关专业人才。

  部分条款亟待细化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提出智能监控的监管方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推广信息技术手段在基金监管领域的使用,构建本地区医疗保障智能监控信息系统,实现监管全覆盖,提升监管实效。

  对此,邓勇并不乐观。他指出,目前我国医疗事业的数据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往往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无法对这些数据进行有效利用。

  邓勇建议,加强数据管理和数据建设,对现有的医疗数据和医保数据进行整合,推动各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数据分享和连通,真正实现监管全覆盖,提升监管实效。

  专家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亮点纷呈,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医保基金的监管意义重大,但其中还有不少条款亟待细化。

  “涉及举报奖励条款和骗保行为界定亟需细化。”王岳指出,《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规范线索查办,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经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但对举报人如何奖励和奖金来源都没有作出明确。

  王岳建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从没收违法所得或是违法罚款中,取出部分金额作为奖金奖励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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